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,包括公民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 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,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 下,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,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 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。实践证明,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 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 环境公益诉讼有何特征?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,如公民、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,既可以是直接的受 害人,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。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,也包括国家行 政机关。一般的民事主体,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,当其行为对环 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,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,即可 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。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,构成 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,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 象。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。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,同时兼具补救功 能。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,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 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。另外,对于已 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,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 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进展和不足? 近几年,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。例 如,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,贵阳市清镇 市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;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 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,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 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》;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市公安局、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 《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》,规定环境公益 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、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 讼。 但是,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。主要 包括: 第一,现行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:“原 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”,《行政 诉讼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,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。这样,只有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 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 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 或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。 第二,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。在环 境民事诉讼中,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、资 金和技术优势,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,不易收集证据。 第三,国务院发布的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 件明确纳入其中,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提 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。 国外有哪些有益的经验? 在美国,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 过“公民诉讼”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。根据“公民诉 讼”制度,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 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,包括私人企业、美国政府或其他各 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;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 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,对疏于行使其法定 职权,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。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指的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,这种诉讼 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,对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和制约。 欧洲很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,例如,法国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越权之诉,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 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。意大利有一种叫做团体诉讼的制度,它 是被用来保障那些超个人的利益,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利益 的一种特殊制度。(摘自环保资料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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